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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1-09-10

山东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山东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英文译名Shandong Society for Rock Mechanics & Engineering of China(缩写SDSRMEC

第二条  山东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山东省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志愿结成的、依法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山东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践行“三个代表”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岩石力学与工程专业科技工作者,围绕我省中心工作任务和科学技术研究重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岩石力学学科(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持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民主办会,依法维护岩石力学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促进岩石力学学科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岩石力学科技工作者服务;坚持学术民主,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促进岩石力学学科不断发展;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团结、组织和动员我省从事和关心支持岩石力学行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及各界人士,为促进岩石力学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挂靠单位是山东科技大学。

本会办事机构的办公地址在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579号。邮政编码:26659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围绕 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学科及其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积极开展岩石力学与工程的学术交流、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对各生产部门存在的岩石力学与工程问题发挥参谋与咨询作用。

(二)对山东省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大力普及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知识,传播推广岩石力学与工程先进技术、科技成果等。

(四)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岩石力学与工程培训班、讲习班,开展对会员和岩石力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的科技、技术水平。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换机能中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岩石力学与工程的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加强与中国岩石力学学会及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七)推举会员代表本会或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内外学术组织及其活动,推广岩石力学与工程学科的研究成果,为本学科的工作者面向经济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维护本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九)举办为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必须是我省范围内的、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备相当学术水平,在相关学科的科技、教学、生产、管理工作方面有一定经验者;

(四) 团体会员必须是与本专业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二名以上会员介绍和单位的推荐;

(三)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可为本会会员,发给本会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个人会员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 优先取得与自己业务有关的本会的学术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 优先取得与自己业务有关的本会的学术资料;

(四)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五)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六)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 参加本会活动,推进本会会务的开展;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举办学术会活动和表彰活动;

(六) 决定本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八)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 奖励本学科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学生,评选优秀学术论文、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十二)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坚持民主作风,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之一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到达规定的任职年龄时,若需延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两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当选,特殊情况须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理事连续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届,常务理事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届(但新当选为理事长的可再延长一届)。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的原则。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培养新的学会工作骨干,一般情况下,每届新当选的理事应不少于理事总数的1/2,连任常务理事不少于总数的1/3

第三十条  曾任本学会理事长或对本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理事称号。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挂靠单位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20181229经山东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民间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